跳到主要內容區
:::

檢送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」1份,請查照。

發佈者 : 廖人事管理員
說明:
一、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(下稱服勤實施辦法)第四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 查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,針對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,訂有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及相關程序,爰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如符合前開規定要件,其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超過十二小時,或延長辦公時數每月超過六十小時者,應經本府同意或備查,並於規定時效內完備程序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